【法规】《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人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造单位在竣工检验进程中有违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办理规则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安排竣工检验。
【规章】《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办理规则》(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依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第三条榜首、三款: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按检验掌管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检验和政府检验两类。
政府检验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安排进行的检验,包含专项检验、阶段检验和竣工检验。
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则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的监督办理作业。
第二十条:除前两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造项目,竣工检验掌管单位依照以下准则确认:
(三)当地担任初步规划批阅的项目,竣工检验掌管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立项阶段: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内水利工程检验请求陈述,一次性奉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奉告理由)。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安排检验。
2.查看阶段:依照检验程序展开检验作业,安排专家和有关人员建立检验委员会,观察工程现场,查看建造、施工、监理、规划、运转办理等作业陈述及工程质量监督陈述等建造办理材料,查阅工程档案材料,评论提出检验定见。
3.决议发布阶段:30个作业日内,依照检验定见制造检验鉴定书。将检验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
4.解说存案阶段:加强监督查看,保证项目法人等单位依照检验定见完结工程移送等后续作业。